“先签字后验货”快递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2017-01-18 15:29:49
“送货上门”应尽量履行到位
2010年春节前,身在广州的合肥姑娘小李给爷爷在网上买了一件羽绒服。令小李没有想到的是,快递员竟然打电话让80多岁的爷爷到小区门口去取,当天天空还飘着雪花,爷爷去取物品时差点摔跤。
据消费者协会统计,消费者投诉的类似送货不上门等问题不在少数,当前大部分快递公司都会在“送货上门”这项服务内容上打个折扣,有的送到楼下,有的送到小区门口,更有甚者直接要求客户到快递配送站自取。网购时,消费者支付了快递费委托快递公司运送货物,快递公司如承诺送货上门就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如果快递人员拒绝送货上门,消费者完全可以向工商、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或组织投诉。
“货物损坏索赔难”导致网购形象被损
据了解,目前在网购领域,运输环节争议较多,尤其是家电、家具类产品易碰撞损坏,事后很难界定责任,物流公司大都不认账,而卖家也不愿赔偿。即使找到责任方,如果货物没有保价,也赔偿不了多少。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保价,就视为放弃保价的权利。目前,关于快递企业快件的损失赔偿规定不尽完善,根据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规定,对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一旦遗失,快递运输公司的赔偿标准应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快递企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包裹类的物品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费的5倍。很多企业的运单后面仍是根据这一规章规定将此标准作为企业赔偿的最高标准,且多数企业不履行应有的告知提醒义务。因此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当事人最后得到的赔偿和自己的损失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由此导致网购的形象大打折扣。
“先签字后验货”导致维权无门
目前多数快递公司都执行先签字后验货的规定,“先签字后验货”已经成为大量快递纠纷的根源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消费者的收件人,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货物是否损毁缺失等情况的前提。而“先签后验”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由于已有签字难以维权。此外,部分快递企业在快递单背面的《快递服务协议》中标注的“收件经收件人或代收人签收或签章后,视为快件已安全送达”也是一种霸王条款,不具有应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