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管理讲义
2017-05-22 16:51:50
一、库存管理
凡是处在储存状态的物资都可以称作库存物资。广义上包括仓库中的物资,也包括不处在仓库中的物资。
北京物流公司:库存按其所处的领域来分,可以分为生产库存和流通库存。生产库存是为生产的各个环节顺利进行提供物资准备的库存。包括原材料库存、零配件库存和在制品库存。流通库存是指在流通过程中准备用于批发、零售等销售环节的库存,主要包括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存、流通企业的批发库存、零售库存等。
二、库存的ABC分类管理
ABC分类管理法已经成为经济管理中进行重点管理的基础方法。就是将品种繁多的物资按其重要程度分为特别重要库存(A类库存),一般重要的库存(B类库存)和不重要的库存(C类库存)三个等级。然后针对不同级别的库存进行不同形式的管理和控制。
将所有库存物资按其所占总库存资金的比例和所占库存总品种数目的比例这两个指标来分类:
A类库存:品种数量少但资金占用大,即A类库存品种约占库存品种总数的10%-20%,而其占用资金金额占库存占用资金总额的70%-80%。
B类库存:品种约占库存品种总数的20%-50%,其占用资金金额占库存占用资金总额的20%左右。
C类库存:品种数目大但资金占用小,即C类库存品种约占库存品种总数的40%-50%,而其占用资金金额占库存占用自己总额的10%以下。
对不同级别的库存进行不同的管理和控制:
A类库存:实行严厉的集中管理,进行经常的盘点检查,应采取定期订货方式,尽量控制订货批量,每次批量按下一期的实际需要定购。尽量减少安全库存,以避免过多占用资金。
B类库存:在管理上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采取一般的管理方法,适当建立安全库存。
C类库存:进行简单的管理,采取定量订货方式,一般可进行较大批量进货、减少这类库存的管理人员和设施、库存检查时间间隔长等,以便有更多的精力集中抓好A类物资的管理,是安全库存高一些。
例题:库存管理中ABC分类法的理论依据是( )(08年试题)
A 关键是少数和次要的多数规律 B 牛鞭效应 C 效率反规律 D 以上都不是
第五节 库存控制
库存控制可分为两大系统,一个是定量订货系统,另一个是定期订货系统。这两类库存控制方法的共同点就是根据用户需求量的大小,制定一个订货进货策略,来控制订货进货过程,达到既满足用户需要,有控制库存水平,使库存总费用最小的目的。
一 定量订货法
就是预先确定一个订货点和订货批量;随时检查库存,当库存下降到订货点时就发出订货。在整个系统运作过程中订货点和订货量都是固定的。
(一) 订货点的确定
在定量订货法中,发出订货时仓库里该品种保有的实际库存量叫做订货点。
订货点有两部分组成。一是提前期内的平均库存水平,它是平均需求与平均提前期的乘积。
二是安全库存,它是在仓库和途中的保存,以防止提前期内需求偏离平均值的库存数量。S=AVG×AVGL+a 式中:AVG------需求的期望值,即平均需求;
STD-------需求的标准差;
AVGL------从供应商的仓库的补货提前期的期望值;
STDL-------提前期的标准差;
a-------为安全系数。
(二) 订货批量的确定
订货批量就是一次订货的数量,它直接影响库存量的高低,同时也直接影响物资供应的满足程度。它只考虑两种最基本类型的成本。库存持有成本和定货成本。
库存物品的年度总费用用下面公式表示:
年平均库存总费用=订货成本+库存持有成本,即
TAC=K/Q ×AVG+Q/2 × h
若是年平均库存总费用(TAC)最小,要将上式对Q求导后令其等于0,得到经济订货批量EOQ的计算公式:
EOQ=Q*= 式中:K为定货成本 Q为每次订货批量 h为库存持有成本
二 定期订货法
定期订货法的原理是预先确定一个订货周期T和一个最高库存量S,周期性地检查库存并发出订货。
(一) 订货周期的确定
定期订货法的订货间隔期都是相等的。
一般情况下,可用经济订货周期作为定期订货法的订货周期。
(二) 最高库存量的确定
最高库存量的计算公式为:
S=AVG×(AVGL+T)+a (三) 订货量的确定
定期订货法的订货量不是固定的,每个周期的订货量为最高库存量与当时的实际库存量的差值。
Qi=S-si-Ai+Bi
式中:S----当时存于仓库中的物资数量
A----已订购尚未到的货物数量
B----已售出但尚未发货的数量
A s 和B都是由订货时检查库存得到的实际数据,每次检查库存的实际数据可能不一样,因此每次订货量也不一样。
i----第i次检查库存发出的订货数量
第六节 仓储合同
一、存货人的义务与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第2款规定: 存货人应当说明该存放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存放人违反前款规定,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给仓储方带来的直接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二、保管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第3款规定: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该法还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三、仓单的转让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四、仓储物的处置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